各位天津市会计人员:
为促进我市会计人才发展,提高会计人员履职能力,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津财会〔2018〕277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24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市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其中: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全日制学生,在读期间无需单独参加继续教育,可自毕业后的次年开始参加。
二、继续教育购买
如需购买/办理2024年天津市会计继续教育,请添加会计客服微信在线购买,官方正品保障,可开发票,轻松报销。
另:如需补学往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请及时联系客服补办理。
2.微信扫码,直接在线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