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市会计人才发展,提高会计人员履职能力,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津财会〔2018〕277号)的要求,天津市公需科目应按照市人社局发布的当年年度的《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导目录》执行,具体流程可通过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查看并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