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津财会〔2018〕277号)的要求,天津市2026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范围如下:
一、天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范围
我市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其中: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全日制学生,在读期间无需单独参加继续教育,可自毕业后的次年开始参加。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2026年度继续教育时间为2026年3月15日至2026年12月31日,所有学习须在2026年度内完成。
二、天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购买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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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网址:https://www.tjkuaij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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