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统一安排,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于2025年1月1日正式运行。为服务我市会计人员(含报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通过全国平台办理信息采集及信息变更、属地关系调转等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信息采集
(一)信息采集人员范围
1.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需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即在天津市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2.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暂时不从事会计工作,但拟报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
(二)信息采集属地
信息采集遵循属地原则。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在工作单位所在地采集信息;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在户籍或居住所在地采集;我市在校学生在学籍所在地采集信息。
(三)信息采集所需材料
1.基础信息材料
(1)标准证件照片。要求:照片须为清晰、完整、近期的标准证件照片,jpg格式,不小于10KB,像素≥295*413px。不接受模糊、刘海遮眉、非正面、戴眼镜、戴帽子等照片。
(2)有效身份证件。暂未工作且不属于在校学生的非天津籍人员,需同时提供居住证。
2.教育经历材料
已取得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如涉及多张证明需合并为一个图片。
其中:
(1)技校学历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技工院校学历;其他学历、学位指经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2)在校生需提供已取得的最高学历和至今在学两条教育经历,并提供最高学历证书和至今在学证明(有学校信息的学生证或学信网教育部学籍在线认证报告)。
(3)2008年以后境内取得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还需提供学信网学历(学位)验证报告。
(4)境外取得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书。
3.工作经历材料
(1)“在职在岗人员”提供所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工作经历证明”提供社保缴纳证明(不能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如涉及多张证明需合并为一个图片。
(3)“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工作经历”证明需提供《从事会计工作经历证明表》(附件1)。
二、信息变更
信息变更事项所需材料与信息采集所需材料一致。
三、属地关系调转
(一)工作单位所在地变动材料
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社保缴纳证明(不能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和《从事会计工作经历证明表》。多张证明需合并为一个图片。
(二)学籍所在地变动材料
录取通知书、学生证或其他学籍证明。如涉及多张证明需合并为一个图片。
(三)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变动材料
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如涉及多张证明需合并为一个图片。
调转前请确认不存在如下情况:信息采集尚未审核通过;存在审核中的信息变更申请、调转申请、奖惩申请以及视同继续教育申请;选择的调入地管理机构与当前所属管理机构相同。
四、其他事项
(一)会计人员应保证上传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除标准证件照片外,其他上传的图片格式均为:jpg、png格式,大于20KB且不超过500KB。
(二)会计人员提交申请后,由属地财政局进行审核,会计人员需自行关注审核结果。审核退回的,会计人员修改后可重新提交。
(三)属地财政局咨询电话详见附件2。
附件:1.从事会计工作经历证明表
2.属地财政局咨询电话
天津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