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23年度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安排

天津会计
2023-09-18

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开展 2023 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3〕355 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0〕10 号)、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9〕4 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 申报范围和申报方式

(一)申报范围

本市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含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在岗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申报。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二)申报方式

按照市人社局工作安排,2023 年度职称评审统一使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职称评审系统”,网址:http://111.33.175.202:8081/zcpsqd/home),系统操作咨询请拨打市人社局咨询电话:022-23269878。

为优化职称申报评审服务,实行“免跑即办”,申报人所有信息和佐证材料、业绩材料均在网上提交,不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三)评审委员会和评审方式

评审委员会为天津市会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会计正高评委会),采取现场面试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评审方式。未参加面试答辩的人员不能参加当年的评审。

二、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自主申报(9 月 18 日-11 月 6 日)

申报人登录职称评审信息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核对无误后提交至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审核推荐(11 月 6 日前完成)

用人单位对照评审政策和申报要求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岗位、单位规模、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专业能力、业绩、论文等)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由有关领导、技术专家或骨干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的推荐委员会(小组),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提出推荐意见,赞成票未超过一半的,用人单位不得推荐。

用人单位对推荐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应明确起止日期、受理部门、受理方式、联系人等。公示资料需以图片方式留存备查,并在职称评审系统中上传,提交给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三)业务主管部门推荐至评委会(11 月 6 日前完成)

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于 11 月 6 日前在职称评审系统中提交至会计正高评委会,过期将无法接收。

(四)线上评委会审核(10 月 16 日-11 月 6 日)

会计正高评委会将在线对申报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职称评审系统进行“确认接收”操作。(公休日不审核)

(五)面试答辩

现场面试答辩具体时间和安排另行通知,请关注“天津会计”网站。

(六)组织专家评审(12 月 31 日前)

依据《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职称评审实行专家票决制。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专家在审阅申报材料、开展评议的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评审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评审专家总数 2/3 及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达到 2/3 的为评审未通过。

(七)评审结果公示

评审结束后,将对评审结果在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中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由会计正高评委会将评审结果和评审工作报告报送市人社局备案。

(八)电子证书获取

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结束后可在职称评审系统中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及电子版《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交存档部门归档。

如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以后完成本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评审通过时间按 2023 年 12 月 31 日计算。

三、正高级会计师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执行政策的能力与水平。

2. 热爱会计工作,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 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4. 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相应的学时、学分要求。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二)学历和资历要求

学历、资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 年。申报人员的任职年限计算到 2023 年底。

(三)专业能力要求

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具有主持所在单位生产经营决策,或者从事并购重组、资本运作、重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审计与咨询服务等工作的经历;能够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

(四)业绩成果要求

在规模以上单位任现职期间,同时具备下列 3 项以上条件:

1. 组织、指导地市级以上地区(行业、系统、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开展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3 年以上,在规范管理、参与决策、加强内控、化解风险、增收节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得到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

2. 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财务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管理组织与制度体系、内部控制体系、预算体系、资金管控体系、绩效评价体系、资产管理体系等的建立或优化工作,或主持并购重组、资本运作、重大投融资决策分析等工作,解决单位财务会计管理或核心业务及经营管理中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提升经济、社会效益,对其他单位具有重要借鉴价值。

3. 主持地市级以上地区(行业、系统、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改革,推行现代财务管理方法,形成改革成果报告,或制定财务、会计相关专业的法规及政策性文件,推广后取得明显成效,得到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

4. 在财务会计领域工作中有重大突破性创新,付诸实施并取得良好效果,在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得到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

5. 在组织、领导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重大审计、财务与管理咨询服务等业务活动中,结合行业及业务特点,工作创新,技术精湛,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业绩;或负责 2 家以上上市公司或 5 家以上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遵循执业准则规范执业,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的公信力。

6. 在省部级以上立项的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中,承担经济论证、财务管理、财务监督检查等工作并作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得到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表彰。

7. 具备以下学术成果之一:

(1)主持完成的重大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或全市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获得省部级以上会计相关专业的研究成果奖。

(2)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立项的会计相关专业科研课题1 篇(不少于 1 万字)。

(3)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会计相关专业领域的原创性著作 1 部,或独立编写(或主编)公开出版会计相关专业领域教材、案例集等 1 册(单部著作个人承担 5 万字及以上)。

(4)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在正式刊物(国际标准刊号ISSN 和国内统一刊号 CN)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会计相关专业论文 2 篇(不少于 3000 字);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会计相关专业论文 1 篇。

(5)主持完成入选省部级以上会计类案例库(不少于 1万字)。

(6)近 3 年,结合本单位会计工作实际撰写的论文或会计类专题研究报告、专业调研报告、行业标准与制度设计文件、项目设计方案、成果转化报告、工作规划与发展报告、咨询报告、财务可行性报告等具有创造性的成果 2 项(须能够代表本人会计实务工作实践,每项不少于 5000 字)。

规模以上单位,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

1.企业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为大型企业(大型企业为采用财务集中管理模式而专设的财务管理公司等机构视同大型企业)。大型企业具体标准参考《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 号)。

2.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为三级医院、本科高等院校及其他相当规模(资产总额 4 亿元以上,年收入 2 亿元以上)的事业单位。

3.会计师事务所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规模应连续3年满足年收入 3000 万元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 50 人以上的条件。

(五)破格条件

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或在规模以上单位任职要求,但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以来,业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被财政部聘为会计专业委员会或会计咨询专家。

2.主持省部级以上立项的会计学科相关专业重点科研课题研究,并经财政部或其他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通过,认为具有重要价值。

3.主持编写财务会计类案例并入选财政部案例库。

4.省级高端(领军)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在评审时优先考虑。

5.满足本条第(三)款业绩成果要求的 4 项以上,并经3 名正高级会计师(或相关专业教授)推荐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六)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在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每人每年应参加累计不少于 18 天(144 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实行申报人承诺制,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逐级对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核验,市人社局对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抽查,对承诺不实的申报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七)全国高端(领军)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的毕业学员,毕业后在本市从事会计工作满 1 年,并满足上述第(一)项条件的,按程序由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在年度职称评审时,认定为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四、线上申报注意事项

(一)基本情况

1.评价方式:社会化评审。

2.申报类别:“正常申报”或“破格申报”(包括学历破格、资历破格和单位规模破格,仅限省级高端(领军)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

3.申报层级:正高级。

4.申报资格名称:正高级会计师。

(二)资历信息

具备职业资格证书栏:上传会计副高级资格证书扫描件,上传文件名为姓名+年度,如“张三 2019”。

(三)业绩成果

业绩成果“序号 7”栏:上传论文,每篇论文应按照顺序扫描杂志封面、目录和内容后,存为 PDF 文件上传到申报系统。最多上传 3 篇论文。

(四)继续教育

填写 2019-2023 年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每人每年应参加累计不少于 144 学时(其中公需课不少于 32 学时)。

(五)考核情况

填写 2018-2022 年考核结果(须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六)评委会需求申报材料

1.上传《单位规模对照确认表》(天津会计网站“下载专区”下载)

2.省级高端(领军)毕业证书(非省级高端(领军)毕业学员不上传)。

申报人务必对填写的信息和上传的证书及佐证材料进行认真核对(学历、资历、单位规模对照表等上传时必须保证正放,论文必须清晰),保证真实、清晰和完整后再提交审核,以免因填写信息不准确、上传的佐证材料不清楚、不完整等情况影响评审结果。用人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推荐人员的申报材料,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五、其他事项

(一)评审费:免收职称评审费。

(二)咨询方式

1. 评审政策咨询

(1)邮箱:gkps2023@126.com

(2)电话: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 23292283 23399412

2. 职称评审系统操作咨询

市人社局 23269010 23269878 12333


附件:2023年天津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条件(单位规模)对照确认表


天津市会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2023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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